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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权融资纠纷中,能同时起诉支付股息、回购款、违约金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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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所有名称的本质都属于违约金,如法院认为违约金过高,可调整降低。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同时支持了协议约定的多种违约金,二审法院认为违约金过高,就降低了。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于违约金问题,《关于回购股东林某股权融资承诺函的补充承诺》中约定1302333元的利息为每日1万元即每日7.68‰、1716000元的利率为每日8666元即每日5.05‰、1638000元的利息为每日4333元即每日2.64‰,上述利率的约定已超出年利率24%,但林某仅主张以390万元为基数,自泛某公司逾期付款之次日起即2018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该利息标准未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林某诉请的违约金问题,基于前述分析,《关于回购股东林某股权融资承诺函的补充承诺》中约定的款项已包含了各方需向林某支付的股息、300万元回购款及回购溢价款,还包括迟延支付股息、回购款、回购溢价款的利息,故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林某另诉请泛某公司支付以股本本金、溢价款及股本股息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的违约金,有失公平,本院不予支持。因林某是否应对泛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不影响本案实体处理,当事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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