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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东资格取得的依据是被登记为了股东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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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不是,工商登记只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权利的功能,并不具有设立股东权利的作用。股东资格的取得依据应当是入股人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并参与了公司的运营等。如下面这个案件,某股东投资入股后已经领取了2000多分红,但未进行工商登记,该股东起诉退还出资款。法院认为,登记与否并不影响股东身份,已经领取了分红就表示已经具有股东身份,改判驳回该股东要求退还出资款的诉请。

判决书节选: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工商登记只具有证权性功能,而非设权性功能。也即是工商登记只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权利的功能,并不具有设立股东权利的作用。股东资格的取得依据应当是入股人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并参与了公司的运营等。工商登记是股东资格取得的形式要件,慕某公司未办理陈某的股东身份工商登记手续不影响陈某股东资格的成立。因此对陈某主张慕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显示陈某非该公司股东,不应认定其股东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陈某有权要求慕某公司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公示其股东身份,本案中,幕某公司也明确表示愿意配合陈某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由于慕某公司尚在运营阶段,分红少属于公司运营过程中正常的商业行为,陈某入股后诉请全额退回出资款,违反《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属于抽逃出资行为,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对于郑某将15万元支付给案外人谭某的行为,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陈某可另循法律途径救济,本案不予一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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