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

张静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

180-7880-3465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广州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26
人浏览

张静律师解答:公司减资应自做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未公告的,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在减资数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节选:

关于张某某、蒋某某应否对富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其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问题。《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即公司减资必须同时以通知和公告两种形式,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据已查明的事实,张某某、蒋某某作为富某公司股东,于2019年4月2日通过股东会决议对其二人公司股份进行减资,于2019年4月4日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完成变更登记。富某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已履行通知各债权人的义务。陈某作为涉讼房屋租户,属于富某公司债权人之一。但从减资时间上看,该减资行为发生在涉讼建筑物被公告违建拆除之后,与富某租户协商退款之前;从减资数额上看,富某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0000元减少至4900000元。故富某公司是在明知包括涉讼房屋在内涉讼建筑物存在违法建设并需拆除的情况下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该减资行为明显降低了富某公司的对外偿债能力,侵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故此,股东应在减资数额范围内对富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中张某某应在减资3570000元内、蒋某某在减资1530000元范围内对富某公司以上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由张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静律师咨询。
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9人好评: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180-7880-3465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静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96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80-7880-3465
  •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