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时妻子能要求分割丈夫名下的公司股权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只要过半股东同意,妻子就可以要求将自己登记为股东。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则必须以同等价格购买妻子的份额股权,否则视为同意。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让公司三个月后提交是否同意妻子成为股东的股东会决议或声明,三个月后再次开庭,公司表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最终法院判决丈夫的股权妻子占一半,公司配合将妻子登记为股东。
判决书节选:
冯夫持有的盛某公司260.4万元的出资额(即15.5%的股权)的分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已失效,现为《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的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实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用以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开庭中,法院要求到庭的盛某公司在庭后三个月内提交是否同意谭妻成为公司股东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书面声明材料,确定公司股权价格,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谭妻成为公司股东,要求提交股东是否购买谭妻应有股权的书面声明材料。盛某公司表示清楚。直至2020年2月17日再次开庭,盛某公司表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上述期间已经足以覆盖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会召开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的期限。综上所述,法院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判决谭妻取得冯夫持有的盛某公司260.4万元的出资额(即15.5%的股权)的一半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