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协议约定一方隐瞒财产就全归对方有效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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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有效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夫妻离婚协议约定,若一方隐瞒财产,则隐瞒的财产全归对方。后丈夫去世,妻子参加葬礼时才发现丈夫离婚时隐瞒了某公司25%的股权。于是起诉丈夫的继承人,要求改股权归自己。法院最终认定离婚协议的约定有效,判决25%股权归妻子。
判决书节选:
人物介绍:严夫是严婆婆的儿子,严夫先与张前妻结婚,生育一女严大女,后与陈妻结婚,生育一儿陈二儿。
法院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焦点在于审查离婚夫妻内部财产分割问题,陈妻作为严夫原配偶,王婆婆、张前妻、严大女、严二儿为严夫的法定继承人,陈妻有权以原告身份将王婆婆、张前妻、严大女、严二儿列为被告进行诉讼。《婚姻法》(已失效,现为《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离婚协议》是双方离婚时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现严夫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该涉案股权情况并进行分割,隐瞒了该财产,根据协议,该股权权益(仅为财产权益)应全部归陈妻所有,故陈妻主张确认其享有该25%的股权权益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王婆婆、张前妻、严大女抗辩称陈妻对领某公司的存续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存在隐瞒的情况,但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陈妻知道领某公司的存在,无法证明陈妻知道严夫持有该公司的股权,故王婆婆、张前妻、严大女该抗辩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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