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妻子多年前将股权转给丈夫,离婚时能主张是代持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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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看证据是否充分。如下面这个案件,妻子2001年就将股权转让给丈夫,2019年离婚主张是代持,但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妻子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刘妻、倪夫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上亲笔签名确认,约定刘妻将其持有的福某公司17.85%的股权以500万元转让给倪夫,形式上符合合同成立要件,该合同依法成立。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妻与倪夫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真实意思表示是股权转让还是股权代持。经审查本案证据,可以认定刘妻与倪夫之间不存在股权代持关系:(一)《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清楚明确,符合一般股权转让条款内容的特征;(二)该《股权转让协议书》经过公证处公证签署;(三)刘妻与倪夫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同时,对福某公司章程所载股东的持股情况进行了变更,并随后完成了股东工商登记的变更;(四)自2001年刘妻将股权转让给倪夫以来,刘妻未再参与公司的分红、未再享受股东权益或履行股东义务,更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五)没有证据显示2001年以来,刘妻向倪夫主张过股东分红等权益,直至2019年9月才委托律师主张股东权益,这与刘妻主张的股权代持关系不相符合;(六)证人倪某1、倪某2系刘妻的子女,其证言在本案中不具有客观性;(七)倪夫是否向刘妻支付股权转让款或以何种方式支付转让款,属于股权转让纠纷,均与股权代持是否成立无关。综上,刘妻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倪夫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故对刘妻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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