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证据法院会采纳吗,当事人会受罚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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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告李某送达应诉材料,通知其本案定于2017年8月8日开庭审理,并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中告知其应于2017年8月5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庭审当日,被告李某辩称其已陆续向原告曾某偿还部分借款,并请求庭后提交银行还款明细。2017年8月14日,被告李某向本院提交了其主张的还款明细,鉴于该证据关系到案件实体审理结果,人民法院应当采纳,法院另行安排本案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李某逾期提交证据,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李某罚款3000元,限期交纳。法院依法向被告李某送达决定书后,被告李某未申请复议,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了罚款。
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证据有什么不良影响?
律师讲法:举证期限,是指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证据,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在司法实践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交证据会产生许多不良的影响:
一是当事人滥用举证权利,实施“证据突袭”,损害诉讼公平和司法公正。
二是当事人随时提出证据,对当事人而言,须为此收集对抗证据、进行质证和法庭辩论等,增加不必要的负担、提高诉讼成本;对法院而言,重复开庭、延期开庭现象经常发生,案件久拖不决,影响审判效率。
三是当事人故意在二审或者再审阶段提出新的证据,致使本来正确的一审或者二审裁判被改判或发回重审,既浪费有限司法资源,也损害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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