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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专打离婚官司的律师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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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时男方称股票账户里的钱是他人委托炒股的能分吗?

  张静律师解答:看男方有无充分证据证明是他人委托自己炒股的钱,如没有充分证据则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下面这个案件,男方称账户里的钱是他人委托自己炒股的,但又拿不出来证据,最终法院判决婚内期间的增值部分应分割。如确实属于委托炒股关系,委托人可另案起诉夫妻二人。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对于曾男广发证券江湾营业部X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曾男主张其中部分资金属于曾某2、曾某3、曾某4、黄某、曾某5、冼某、赖某等人的财产,是这些人委托曾男炒股。审查曾男提交的证据,首先,从曾男与苏女离婚一案受理至今,均没有证据证明曾男与上述人员曾双方共同签订正式的委托理财合同,也没有证据证明曾男与上述人员曾双方共同约定因委托理财而产生的盈亏如何承担,其次,曾男写给曾某4的收条表述为“收到曾某4现金……”,写给曾某2的收条表述为“收到曾某2人民币……”,写给曾某3的收条有一张表述为“收到曾某3现金……”,仅有一张表述为“收到曾某3入股款……”,可见大部分收条并没有表明收款用途,因此不能充分证明付款原因就是委托曾男理财,虽然上述人员均有出具关于将款项投入曾男账户的《证明》,但是这些《证明》均在离婚纠纷审理期间由上述人员单方出具,形式也基本一致(采打印方式,上述人员仅在“证明人”处签名),因此这些事后才出具的证明也不能充分证实当时付款的原因确是委托曾男理财。再次,曾男写给赖某的借条表述为“兹借到赖某人民币……”,写给冼某的借条表述为“借到冼某人民币……”,既然曾男是向赖某、冼某借款,则双方形成的应是借贷法律关系,即使曾男将借款用于炒股,也不能认为曾男的账户内存在赖某和冼某的财产。虽然有一份冼某事后出具的证明材料称借款性质发生变更,但该证明材料同样仅是冼某单方出具,并非与曾男双方签订的合同,因此也不能充分证明冼某曾委托曾男理财。第四,黄某与曾男的账户来往发生在曾男与苏女结婚前,即使要分割曾男账户内的资产,也需剔除婚前部分,与黄某的款项并无冲突。第五,曾某5的银行存折仅能证明存款转账、支取的状况,不能充分证明曾某5曾委托曾男理财。

在民法上,货币作为特殊动产,属于种类物,遵循“交付即占有,占有即所有”的原则,即货币交付后不能产生物权返还请求权。本案中,即使曾某2等人的财产通过某种途径进入曾男的证券账户,依照货币的特殊性,也已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对于货币、证券等特殊动产,应按照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名称来判断所有权人。广发证券江湾营业部X资金账户的户主是曾男,因此应当认定该账户内的资产属于曾男所有。该账户在××××年××月××日的资产总值为414510.76元,这属于曾男的婚前财产,在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予以扣除。该账户2017年1月25日资产总值为2734634.08元,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资产应为2734634.08元-414510.76元=2320123.32元。考虑到证券资产的特殊性,广发证券江湾营业部X资金账户的资产应判归曾男所有,曾男应向苏女补偿一半价值,即1160061.66元。虽然曾某2等人对曾男证券账户内的资产不能主张所有权,但如果曾某2等人与曾男之间确实存在其他合同关系,则曾某2等人也可以另行向曾男、苏女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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