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集体土地上厂房拆迁,承租人补偿款如何计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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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看合同约定。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下面这个案件,经济合作社将土地出租给承租人盖厂房,约定如遇拆迁,建筑物补偿款四六分。后果遇拆迁,承租人要求按评估的补偿款分60%。合作社认为评估的补偿款包含了建筑物补偿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只同意按重置价补偿承租人。最终法院支持了合作社的请求。
判决书节选:
关于陈某可获征收补偿的具体金额:建筑物的补偿。陈某和某合作社对建筑物估价总价为29994490.69元并无异议,仅对分配的基数存在争议,陈某主张按照总额29994490.69元作为基数进行分配,某合作社则认为应该按照该补偿总额中的建筑物重置价6061710.83元进行分配,剩余的补偿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应全部归属于某合作社。对此,法院分析如下:首先,双方合同第11条约定的补偿针对的是“建筑物”及“生活设施”,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该补偿系针对建筑物及生活设施,而不包含建筑物下的土地;其次,作为规范涉案征收补偿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之一,《关于适用<广州市黄埔区某片区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指导意见(试行)>若干事项的解释》明确该项补偿总额中包含了非住宅房屋的重置成本补偿和对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因此,某合作社关于该项补偿分配基数的主张更为合理,法院依法予以采信。基于此,陈某可以获得的建筑物的补偿为3637026.5元(6061710.83元×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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