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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没有宅基地证的相邻权纠纷法院受理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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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法院应当受理。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白云区法院以涉案房屋没有宅基地证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二审广州中院认为应当受理,裁定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值得注意的事,近两年,一审法院动不动就以各种理由驳回没有宅基地证或实际面积超出证载面积的相关宅基地房纠纷,实在是简单粗暴,其实当中相当大一部分案件,都是可以进行实体审理的。此种情况最好都上诉一下,很多案件二审都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如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相邻各方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应以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明确、合法为前提,其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本案中,双方均没有提供涉案土地和房屋的权属证明,也没有提供涉案房屋的规划报建手续,且没有提供双方涉案土地和房屋的面积、四至范围的证据。苏原告陈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某11号的地块是其祖上留下来的,村里只搞过确权登记,并没有核发宅基地使用证,地上房屋是苏原告于1977年出资和建设的,该房屋没有进行过报建,当时不需要报建。苏原告提交的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苏原告反映建房纠纷问题的复函》和房屋现状照片亦不足以证实涉案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属。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苏原告的起诉请求涉及涉案土地权属和房屋的建设使用问题,双方协商不成的,应依法由行政机关处理,苏原告应先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确认上述问题。在涉案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明的情况下,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应驳回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苏原告起诉主张苏被告在拆旧建新过程中对其涉案房屋造成损害,请求恢复原状。苏原告提起的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原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驳回苏原告的起诉不当。原审法院应依法审理本案。裁定撤销一审裁定书,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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