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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区厂房征收补偿纠纷律师,违法加建有补偿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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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厂房遇征收,违法加建的房屋部分有补偿吗?

   张静律师解答:看本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标准,一般2007年6月30日之前建的房屋,无证的也按照有证房屋补偿,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的房屋,就只给建安成本补偿。如下面这个案件,出租人将厂房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承租后于2013年加建了部分面积。后遇征收,评估公司把加建部分的面积也评估了停产停业损失,法院就认为不合理,未采纳该评估报告。

判决书节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承诺书》《租户搬迁补偿协议》的约定,华某糖厂负有对诚某公司进行征储补偿的义务。关于征储补偿中的补偿数额,根据双方约定中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进行核定。其中,双方已就装饰装修补偿、搬迁费达成协议,仅余停产停业损失存在争议。因此,本案为诚某公司为争取更多补偿而提起的民事诉讼。关于停产停业补偿,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配套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的规定内容,对征收补偿进行评估、鉴定的主体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诚某公司通过法院委托的华某公司是价格鉴证机构,不符合上述评估、鉴定主体要求。因此,诚某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华某公司评估报告不能作为核定停产停业补偿的依据。而且,华某公司根据含违章建筑的房屋建筑面积作出的评估意见也是不符合征收补偿规定的。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为,中某公司作为当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其作出的评估报告,包括其中的停产停业补偿部分,具有客观、真实、合法性,应当予以全面采信。综上所述,对于诚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对其中2618028元的数额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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