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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专业侵犯名誉权纠纷律师,发文章诋毁公司侵权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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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出来前,发文章诋毁公司侵犯企业名誉权吗?

  张静律师解答:构成。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司法机关有对某玩具厂进行查处,但结果尚未出来,被告公司就在网上发布文章称其为不法商人,制假、售假分子,利欲熏心。最终被法院认定为侵犯了玩具车名誉权,判赔偿10万元。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振某公司发布上述文章是否构成对柏某玩具厂名誉权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在2016年6月23日振某公司发表的《法网恢恢,重拳打假》一文中述及“与广东汕头市公安机关默契配合,成功打击了多个制假生产作坊及工厂,让假冒伪劣无所遁形”并插入了题为“汕头市澄海区柏某玩具厂”的照片,还述及“通过图片可以看到,假冒伪劣生产厂家们,脏乱恶劣的生产环境中,大批假冒伪劣产品已被广东振某及当地公安机关所抓获”和“不法商人利益熏心,……大肆生产假冒伪劣LOZ商品”,将柏某玩具厂描述为“不法商人”“制假、售假分子”,从事“违法经营”,将柏某玩具厂的产品描述为“假冒伪劣”产品。在有权机关最终认定结论尚未作出时,以上描述对柏某玩具厂作出了负面的确定性评价,且其中“脏乱恶劣的生产环境”“低廉的价格”“不符合安全标准材料”“为消费者产品使用过程中产生健康安全损害”均缺乏证据证明,属于脱离基本事实的描述。该描述通过网络广泛传播,客观上会使社会公众对柏某玩具厂及其产品的社会评价降低,影响其产品销量,构成对柏某玩具厂的诽谤。

从主观上看,振某公司对与自己同在澄海区生产经营相同产品的柏某玩具厂的情况,包括商标、商号的使用情况、生产销售的基本情况应是清楚的,但其在有权机关最终认定结论尚未作出时对柏某玩具厂作出负面的确定性评价、进行不实的描述并通过网络广泛宣传,侵权故意明显,主观上存在过错。综上所述,法院认定振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发表《法网恢恢,重拳打假》一文,构成对柏某玩具厂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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