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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打加盟官司律师,公司隐瞒商标未注册欺诈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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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的公司隐瞒商标未注册的事实构成欺诈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是非常知名的品牌,且加盟合同明确约定其商标已注册,则可以以公司构成欺诈为由撤销加盟合同,但一般非知名品牌以此为由不一定会胜诉,因为加盟商在选择加盟品牌时,如是知名品牌,则对其选择是否加盟影响重大,而一般的品牌是否注册或是否有授权,并不是加盟商考虑的关键因素。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公司隐瞒了上班未注册的事实,但法院认为该情况对加盟商的经验影响不大,最终不认定公司构成欺诈。

判决书节选:

《合同法》(已失效,现为《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原告要求撤销合同,本院根据原告主张的撤销理由,就涉案协议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加以认定。

第一,关于被告的特许经营资质及“童某”商标专用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涉案协议时,未经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特许经营备案,亦未真正获得“童某”商标专用权,但未将上述事实告知原告,对原告确有隐瞒事实,但上述隐瞒并未真正影响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完全可以实现原告的合同目的。故这种隐瞒行为不足以导致原告对合同内容及合同后果产生重大误解,并不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欺诈”范畴。理由如下:首先,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当保证被特许人使用相关商标等知识产权,但并非必须享有相关商业标记的商标专用权,故被告没有及时获得“童某”商标专用权并不违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其次,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在原被告签订涉案协议之后,被告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对原告进行经营培训,并提供经营物料,原告对涉案协议约定的商业资源和商业标记的使用并未受到实际影响。因此,本院认为,原告在签订涉案协议时对被告特许经营资质和商标专用权的认知情况没有导致其对涉案协议的内容及合同目的有任何误解,被告的隐瞒事实并不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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