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

张静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

180-7880-3465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广州天河区资深加盟纠纷律师,公司欺骗加盟商其有品牌授权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24
人浏览

广州公司欺骗加盟商其有品牌授权,可以撤销加盟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是非常知名的品牌,且加盟合同明确约定其有品牌授权,则可以以公司构成欺诈为由撤销加盟合同,但一般非知名品牌以此为由不一定会胜诉,因为加盟商在选择加盟品牌时,如是知名品牌,则对其选择是否加盟影响重大,而一般的品牌是否注册或是否有授权,并不是加盟商考虑的关键因素。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加盟知名品牌鹿某奶茶店后,经营了6个多月,发现公司并无授权,起诉公司欺诈并退款,终获法院支持。

判决书节选:

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可撤销的问题。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的行为,本院认为:首先,被告抗辩美某公司享有涉案鹿某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但其未能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原件以及美某公司的商事主体信息,且著作权登记证书仅是形式上的登记,无法证明案外人美某公司即享有上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其次,被告另行提交的民事判决书认定案外人尹某享有在先的《鹿某》相关美术作品著作权,该证据与被告自行提交的美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证据自相矛盾,更证实了其并不享有《鹿某》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第三,涉案协议书及招商手册均显示了“”标识,该标识与邱某登记的编号为国作登字-2018-F-00556291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的作品名称为《鹿某》完全一致,而与被告提交的美某公司登记的编号为国作登字-2018-F-00546172号美术作品不完全一致,缺少“鹿某”中文。第四,根据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关于《鹿某》“”的美术作品同时存在不同的著作权人主张权利,进而导致市场上存在不同的“鹿某”品牌饮品店的经营乱象,被告作为该品牌的特许经营方,应当清楚知悉该品牌的上述情况,但被告仍在涉案协议中承诺“乙方经营鹿某项目期间甲方保证不存在相同的品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失效,现为《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综合以上所述,被告并不享有“鹿某”相关标识的合法授权,但被告仍授权原告经营使用鹿某“”标识,被告向原告提供的虚假信息和承诺,使得原告陷入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欺诈,现原告主张撤销涉案《合作协议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以上内容由张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静律师咨询。
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9人好评: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180-7880-3465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静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96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80-7880-3465
  •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