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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资深加盟纠纷律师,培训了3天能退多少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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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后只培训了3天没开店,能退多少费用?

  张静律师解答:培训3天的话,法院一般判决扣除3000元左右的服务费,其余退还。当然不同的法官可能存在判决金额不一样的情况,仅供参考。

判决书节选:

关于原告是否有权单方解除涉案合同及被告应否返还原告合同款、灯箱款、货柜款的问题。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本案中,涉案合同没有约定关于被特许人(原告)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解除合同的条款。对此,本院认为,被告作为特许经营合同的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原告)在信息获取上存在不对称性,被告在商业实力、宣传推广等方面更具有优势,相较之下原告在经营中面临的商业风险更大,被告作为格式合同《餐饮服务协议书》的提供者,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原告的单方解除权条款而没有进行约定,不符合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的单方解除权属于法定权利,不因合同没有约定而丧失。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但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尊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立法目的,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合理确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期限。本案查明事实显示,涉案合同签订于2019年8月26日,距原告2019年9月30日电话向被告提出解除涉案合同不足两个月,在此期间内原告除接受了被告提供的3天培训服务外,没有使用被告提供的任何资源,在此情形下要求解除合同,属于在一定期限内提出来,没有不恰当地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餐饮服务协议书》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法》(已失效,现为《民法典》)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未选定商铺,未开店经营,没有利用被告的任何资源,亦没有收取被告的灯箱、货柜等物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合同款、灯箱款、货柜款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确实为原告提供了3天的培训服务,因涉案合同没有对培训费用的金额进行约定,故本院酌情从合同款80000元中扣除3000元作为培训费用,余下合同款77000元及灯箱、货柜款12400元,合共89400元应由被告返还给原告。被告主张培训费用为60000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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