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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司起诉高管赔偿案找律师,股东擅自赊货怎么办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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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东擅自赊货导致公司无法收回货款能索赔吗?

  张静律师解答:能索赔,但要掌握充足的证据。如下面这个案件,公司起诉股东擅自对外赊货导致公司无法收回货款,法院认为公司应先对货款先行追讨,待确认货物或货款已无法追偿后再起诉股东赔偿。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争议的焦点为张某是否存在损害韩某公司利益的行为。韩某公司主张张某在担任韩某公司总经理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向案涉23家代理商赊销货物,从而导致韩某公司应收账款损失16000770元。本案中,韩某公司提供了公司实行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与23家代理商签订的《代理合同书》、对账单及《访谈记录》等证据,张某在《访谈记录》中表示过退货不符合公司退货规定,虽该行为可能存在违反公司严禁赊销规定,但韩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仅为23家代理商单方面确认的应付货款数额,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韩某公司因张某的该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是多少,也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上述货物已实际丧失且无法进行追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韩某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数额及实际损失已无法追偿的情况下,韩某公司在本案中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韩某公司可先循其他途径向涉案23家代理商确认实际未退货数额并对实际未退货货款先行追讨,待韩某公司确认上述货物或货款已无法追偿后,可再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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