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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业主起诉加建的电梯超出规划范围法院受理吗?
张静律师解答:法院应当受理。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起诉被告加建的电梯超出规划范围,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认为涉嫌违建,应向行政部门申请处理。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已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是否侵犯原告的建筑物区分使用权,不属于行政前置事项,裁定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判决书节选: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应否驳回起诉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问题应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该认定不当,本院不予认可。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83条第2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本案原告与被告是同一小区同一或邻近住宅楼的业主,原告认为被告所建电梯井超出《建设工程许可证》限定范围,跨入道路红线,侵犯自身合法权益,依照上述规定,原告有权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其次,被告是否超出《建设工程许可证》规划范围增设电梯,超出规划范围部分的电梯井是否已超过用地红线,均可以通过审查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予以认定。况且,小区加设电梯必然占用公共区域,在被告已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的前提下,电梯井建设是否跨入小区公用道路,是否侵犯原告作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该些问题均不属于必须行政前置的审查事项,人民法院应当对可予审查处理的部分,予以处理。故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不当,应当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