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专业公司股东相关类案件律师 抽逃出资认定咨询
广州公司股东出资后又转到股东名下其他公司,构成抽逃出资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能构成,具体看证据。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该股东构成抽逃出资。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李某某、李某的责任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根据神某公司账户资金流水往来情况,神某公司与李某为股东、法定代表人的易某公司之间存在大量的资金往来,除2016年11月9日的转款100000元以及神某公司于收到彩某公司转款当日向易某公司的转款,神某公司向易某公司的其余转款基本上发生在神某公司收到李某某或者李某转款的当日或者收到转款后数日,李某某、李某向神某公司转款的金额与神某公司向易某公司转款的金额基本吻合,特别是2017年5月3日、6月5日、6月14日、6月26日的转款金额完全一致。李某某、李某、神某公司称神某公司向易某公司支付的款项属于货款,但神某公司、易某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与所签购销合同的约定不符,李某某、李某、神某公司并无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相关购销合同真实履行,本院对李某某、李某、神某公司的该主张不予采信。李某为易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李某转入神某公司的出资共计3399564元,而李某某、李某、神某公司提供的资金流水明细反映出神某公司比易某公司多转款4261802元,远远超出李某某、李某投入神某公司的出资款,李某某、李某、神某公司对此并无合理的说明,可见李某某、李某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已构成抽逃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