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宅基地征地拆迁纠纷律师 对补偿标准不服怎么办
广州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家人对征收补偿标准不服能申请行政裁决吗?
张静律师解答:只有利益相关人对补偿标准不服能申请行政裁决,如宅基地使用权人、附属物所有权人、青苗所有权人。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家人对补偿方案不服,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申请重新补偿,就被答复不予支持,后行政诉讼也都败诉。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本案中,黄某虽然原户户籍地在涉案房屋,其并非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所有人,也非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附属物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因此黄某与涉案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不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对该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相关答复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再者,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范围的界定与补偿的面积、标准、金额等,属于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基本事项以及相关方案的基本内容,本案中的相关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中也首先对征收补偿安置对象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因此对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范围的异议也属于对征地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的具体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土地权利人对土地补偿有异议,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针对裁决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黄某并非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所有人,现其对土地补偿异议直接向原审法院提起的本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黄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