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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拆除违建的程序违法,能索赔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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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不能,法院只会认定拆除违建的程序违法,但不会支持赔偿。如下面这个案件就是。

判决书节选: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镇人民政府发现在建违法建设的,应当采取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依法拆除等合法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本案中,原告建设围墙并未办理报建手续和用地手续,被告为了制止原告的建设行为,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符合规定,但被告并未遵守《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的程序,被告的强制拆除措施程序违法。

关于原告的赔偿请求。《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本案中,原告主张赔偿,但原告建设的围墙未经规划报建,不属于合法建构筑,因此原告的赔偿申请,不予支持。判决确认被告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于2019613日强制拆除原告李某建设的围墙的行为程序违法;二、驳回原告李某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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