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撤销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找律师
广州非法手段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能撤销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有的案件能撤销,有的不能。如下面这个案件,集体土地被通过非法手段(国土局员工私自操作)登记到个人名下,经济社申请政府撤销个人名下土地证,国土局和政府都同意撤销了,最后法院说不能撤销,维持个人名下土地证。这就叫诉讼风险。
判决书节选:
经审理查明,增集建(1996)字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于1996年7月16日由原增城市中新镇国土管理所填发并盖有“增城市人民政府土地证专用章”,土地使用者为“广东省客车厂增城分厂吴某”。2011年4月11日,原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原增城市中新镇国土管理所工作人员擅自填发上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为无效为由,向广州科某公司作出增国房籍撤字[2011]4号《撤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决定书》,决定撤销上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广东省客车厂增城分厂、吴某不服该决定,共同向原增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2年1月16日,原增城市人民政府作出增府行复[2011]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上述《撤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决定书》。广东省客车厂增城分厂、吴某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共同向原增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东风合作社作为第三人参加该行政诉讼,述称上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项下土地是其所有。2012年5月16日,原增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穗增法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以上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盖有“增城市人民政府土地证专用章”,视为得到原增城市人民政府授权为由,认定上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合法有效,并判决撤销上述《撤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决定书》。原告东风合作社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上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广东省客车厂增城分厂、吴某非法取得。2012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12)穗中法行终字第12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东风合作社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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