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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拆迁款怎么分割?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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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判实践,出卖人在拆迁行中即提起确认转让宅基地上房屋合同无效的诉讼。在买受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下,当前主流审判意见,仍确认双方的转让行为无效。

更甚至,在买受人已经与拆迁单位签署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取得了拆迁款、安置房屋的情况下,被一并认为无效。一旦被认定为转让无效,买受人之前的投入,包括购房款、装修款,翻建、重建的投入、房屋拆迁可得的拆迁利益如何获得赔偿?        

 

律师解答:基本赔偿原则和方法:

      一.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购房款;

      二.对于买受人基于信赖利益的损失,出卖人参照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确定的拆迁利益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款”(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附属物作价、其他补偿费)、“拆迁补助奖励”(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工程配合奖)、“拆迁周转费”金额予以赔偿;

     三.买受人基于信赖利益的损失,出卖人参照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确定的拆迁利益中的“区位补偿款”、“弃楼款”中一定额度赔偿买受人。

     四.基于买受人并非集体组织成员,法院一般不支持买受人直接分割安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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