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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作弊APP创始人二审改判4年,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判几年?

来源:陈以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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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接下来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考勤作弊APP创始人二审改判4年,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判几年?

  一、考勤作弊APP创始人二审改判4年,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判几年?

  10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了一则裁判文书,被告人张某开发了一款名为“大牛助手”的手机应用,帮助用户在“钉钉”上打卡作弊。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11月8日,张某的二审辩护人、北京京麟律师事务所李扬律师称,在二审中,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大牛助手”不属于刑法中的“破坏性程序”,但张某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院据此改判,张某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

  二、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判几年?

  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客观上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

  2、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3、主体要件:本罪犯罪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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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以明
  • 执业律所: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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