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智圆律师

李智圆

律师
服务地区:安徽-合肥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征地拆迁

能够实施行政处罚机关的条件有那些

来源:李智圆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01
人浏览
行政处罚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但是行政机关也并不自然地就享有行政处罚权。而非行政机关在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行政处罚主体。

  行政处罚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但是行政机关也并不自然地就享有行政处罚权。而非行政机关在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行政处罚主体。

  我们国家对行政处罚主体的设定主要有三种形式:

  第一,通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某一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这种形式是设定行政处罚主体的主要形式。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治安行政处罚权授予公安机关。

  第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非行政机关对某项具体事务享有行政处罚权。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第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某一行政机关可以把处罚权授予另一行政机关。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警告、5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以上内容由李智圆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智圆律师咨询。
李智圆律师
李智圆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470人好评:1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合肥市政务新区习友路与潜山路交口华润大厦A座26-27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智圆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09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安徽-合肥
  • 地  址:
    合肥市政务新区习友路与潜山路交口华润大厦A座26-2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