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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及公平责任的区别

来源:李智圆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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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承担损害赔偿的主观构成条件。根据此原则,行为人无过错即无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民法通则)是把“过错责任”作为损害赔偿的一般准则。
过错责任包括推定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是指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的民事责任。实质上,推定过错责任,是过错责任范畴内的“加重责任”,与一般的过错责任不同。它是在无法判明过错的情况下,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凡属过错推定的场合,行为人(一般是被告)必须举证(即提出证据予以证明),证明了自己没有过错,这才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称举证责任“倒置”,主要由行为人(被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在过错责任条件下,举证责任主要在受害方(原告),受害人需证明加害人(被告)有过错时,加害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推定过错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的区别,主要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即由谁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不同。如<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倒塌、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适用的就是推定过错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仅根据其行为造成客观存在的损害结果,依照法律的特殊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的特殊准则。
无过错责任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理论上又称为“危险责任”或“严格责任”。它与过错责任原则不同,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例外规定,主要适用于特殊损害赔偿,而且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一般都是限额赔偿,在此种场合下体现了“对不幸的损害进行合理的分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赔偿,而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叉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分担,判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责任方式”;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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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智圆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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