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琬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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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人制度研究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05-26 浏览量:0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借名买房协议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当被借名人作为被执行人时,此时作为借名人的案外人凭借名协议是否可以排除执行,要区分情况而论:(1)如果第三人信赖登记显示的物权状态而与登记权利人进行交易行为,实际权利人不得据此对抗该第三人,故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为借名买房关系为由,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2)如果案外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只是名义产权人、案外人才是真正产权人,申请执行人对登记人仅享有金钱债权,不属于公示公信原则需要保护的交易第三人的,则案外人有权请求确认享有所有权并据此对抗登记的一般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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