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琬琳律师
134-0710-1785
湖北美宜家律师事务所
14201*********734
258699867@qq.com
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武汉中海中心27层1-6室(地铁2号线7号线王家墩东C1出口直行200米)
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
级 别 管 辖 的 内 容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01-06 浏览量:0
级别管辖的内容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至第16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中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本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