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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附期限的合同

非原创(网络) 发布时间:2017-07-19 浏览量:0

【案情介绍】

  2002年12月1日,刘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将房屋10间出租给王某开餐馆,每月租金人民币1万元。合同还约定,本合同自2003年1月1日起生效。合同签订后,王某要求刘某于10日内将房屋交其使用,因刘某的房屋腾空需要一定时间,直到2002年12月31日刘某才将房屋交付王某使用。王某因装修花去1个月的时问,直到2003年1月底餐馆才开业。王某认为,因刘某的原因致使其晚开业l个月,要求刘某免收l个月的房租,而刘某不同意免收房租,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

  1、本案中,刘某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是否为附期限的合同?

  2、王某是否有权不交晚开业的房租?为什么?

  【评注】

  1、本问涉及附期限的合同问题。依《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期限到来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附款的合同。所附期限分为生效期限与终止期限。

  所谓生效期限是指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期限。附生效期限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虽然已经确定,但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效力。所谓终止期限是指决定合同效力终止的期限。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在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一直有效,而于期限届满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

  本案中,刘某和王某约定合同于2003年1月l日起生效,表明当事人双方约定了合同的生效期限,在2002年12月1日至2003年l月l日之前,刘某与王某之间的合同虽已成立,其权利义务关系虽已确定,但效力处于停止状态。故王某与刘某之间的合同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2、本案中,刘某与王某约定合同自2003年l月1日起生效,在2003年1月l日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生效。刘某于2002年12月31日将房屋交付王某使用,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义务,未构成违约。装修使王某晚开业1个月应为王某的合理预计的范围,因此,王某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租,其请求缺少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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