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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去盗窃仍驾车提供方便 男子获刑一年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9年11月28日11时许,熊某明知林某、蔡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去实施盗窃,仍驾车将林某、蔡某送至西湖区某购物广场,并在附近等待,林某、蔡某在该购物广场某手机专柜展台盗得一部三星S10+手机演示机后,熊某驾车带林某、蔡某离开现场。经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涉案手机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916元。同年12月4日,民警在玉山县某酒店将熊某抓获。同年12月6日,熊某的母亲邓某将赃物手机退回至公安机关,现该手机已发还。

  另查明:熊某曾于2018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5916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曾因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赃物已发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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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律师的解答,帮我解除了疑惑!您的回答很有帮助,谢谢!

    来自陕西-西安用户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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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陕西-西安用户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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