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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法院审结首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日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谢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手机4部、电脑主机2台等,予以没收;被告人谢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804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案是该院审结的首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至10月间,谢某某与吴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在霞浦县城区,合伙代理涉嫌淫秽APP直播,约定由谢某某提供启动资金,用于租赁霞浦县某民房作为工作场所、购置二手手机、购置直播平台会员卡、办理电信宽带等,由吴某某负责具体经营,所得利润五五分成。期间,谢某某和吴某某共代理了11个疑似淫秽APP。

  吴某某通过微信向上家以低价购进上述APP的会员卡,再以高价售给客户,从中牟取差价,并通过设立一个分别配备有三个域名的网站,进行宣传、推广,同时,设立4个微信机器人,设立2个微信用于售卖会员卡收款。客户通过点击以上4个微信机器人提供的链接,进入由淘宝某商家开发的平台,购买上述11个疑似淫秽APP会员的月卡或季卡,客户购买会员的钱款,由该商家扣除1%的手续费后,转账至上述2个微信的账户上。

  截止2018年10月17日,吴某某和谢某某通过销售上述11个疑似淫秽APP会员月卡或季卡,共得人民币132794元。经鉴定,其中6个系淫秽视频APP,其余的无法鉴定。经审计,2018年9月至10月间,上述6个淫秽视频直播平台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6094元。

  2019年12月20日,经吴某某劝说,谢某某到公诉机关投案。谢某某、吴某某均已向公安机关预退违法所得各人民币5万元。

  霞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违法所得累计人民币5609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谢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且能退出违法所得,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目前,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已成为社会公害。不法人员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谋取不当利益,污染网络空间,败坏社会风气,扰乱文化市场秩序,践踏道德法律底线,危害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制止、严厉打击。只有对网络传播淫秽色情现象坚持不懈地整治,发现淫秽色情信息及时清理,查处触碰“红线”、越过“底线”的企业或个人,才能形成震慑,持续推动网络空间清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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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陕西-西安用户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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