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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回母校盗走50部手机 一审获刑一年八个月

近日,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涉嫌犯盗窃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退赔被害人被盗财物。

  杨某原系古蔺县某中学学生,2017年初,因其个人原因,被学校劝退。后杨某外出打工。2019年12月上旬,杨某从重庆坐车返回古蔺老家,因为身上没钱,便想偷点东西换钱花。因杨某之前在该中学上过学,对那里情况比较熟悉,2019年12月13日凌晨,杨某翻墙进入该中学,用随身携带的内六角工具将教学楼内的德育办公室挂锁撬开进入,使用在德育办公室找到的钥匙打开2019级某班学生存放手机的柜子,将柜子中该班学生存放的50部手机盗走。

  2019年12月26日11时许,古蔺县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璧山区某小区住房内将杨某抓获,并在其住处搜查到被盗手机47部。杨某供述另外三部手机已卖出,共获利人民币2600元。经价值鉴定,从杨某住处查获的47部手机价值人民币2474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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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陕西-西安用户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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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陕西-西安用户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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