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星律师

侯星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珠海

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继承

法院处理借贷案件遵循的基本原则

来源:侯星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17
人浏览



 随着市场繁荣和交往的频繁,民间债权债务关系日趋增多。那么,什么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正当的权益又如何保护呢?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法院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6、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7、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8、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9、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10、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以上内容由侯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侯星律师咨询。
侯星律师
侯星律师
帮助过 852人好评:1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164号(物资大厦)6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侯星
  • 执业律所: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4*********36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珠海
  • 地  址:
    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164号(物资大厦)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