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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继承

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来源:侯星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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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11月,妻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殷某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庭审中,双方就部分财产的分割产生分歧。该财产为殷某于2010年向其所在公司购买的员工内部股。殷某认为,该股票现在没有上市,无法确定市值,应该按当时的购买价计算;而刘某则认为,该股票虽然没有上市,但现在的价值肯定已经高于购买时的价格,应该按份额分割。

 

【判决结果】:

 

判决双方离婚,后双方对股票分割达成调解协议,按份额分割。

 

【案例分析】:

 

对于夫妻共同购买的股票等有价证券,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难以确定的话,在离婚时,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如果举不出有力证据又无法查实的,则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本案中殷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股票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归谁所有,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优先。夫妻双方的约定,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对于口头形式的约定,必须双方无争议,方可按此处理。夫妻双方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规避法律。如果规避法律,则该约定无效。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就按双方的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夫妻共有的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如何分割,在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的前提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对此作了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往往表现为价值不稳定,如何分割这部分财产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思考。

 

以股票为例,一般来说,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价格基准,若协商不成,在查清具体数目后,法院确定一个基准日作价折算成人民币分割。但如一方有合理依据坚持按股份分割,或股市涨幅趋势较大时,法院也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比如,现在有些公司,为鼓励员工好好安心工作,以较低价格转让给员工未上市的公司股票,在员工离婚时,该部分股票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肯定不能按购入价分割,而市值又不好确定,因此,就可按股份数额分割。债券、基金的分割办法也是如此。本案中殷某主张按股票购入时价格分割,显然是不合理的,最终,在双方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按股份数额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也对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有价证券的问题做出了答复,该答复称:“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尽量争取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法院可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待判决生效后,具体的操作问题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可告之当事人在符合转让条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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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侯星
  • 执业律所: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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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4*********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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