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光律师

赵光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隐名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不能排除法院对显名股东股权的强制执行

来源:赵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2
人浏览
股权代持协议”仅具有内部效力,对于外部第三人而言,股权登记具有公信力,隐名股东对外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不得以内部股权代持协议有效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的正当权利。其中,外部债权人不限于基于股权处分的债权人,对于显名股东的非基于股权处分的债权人也可申请强制执行其股权,股东不得以其实际出资为由排除强制执行。

《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 股东的出资额;

(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以上内容由赵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赵光律师咨询。
赵光律师
赵光律师
帮助过 398人好评: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北路中民时代广场A座2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赵光
  • 执业律所: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3*********31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 地  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北路中民时代广场A座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