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与王某、叶某、某合作社借款纠纷一案
来源:王孝顺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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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王某、叶某、某合作社借款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本案中,被告王某、叶某、某合作社向原告彭某借款3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1月9日至2016年5月9日,月利率为18‰,某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按照约定提供款项后,被告仅仅支付利息至2016年3月20日。经多次催告,被告一直未还款付息。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该款利息和罚息(利息按月利率18‰、罚息按本金的日万分之五均自2016年3月21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某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借款的事实和金额。
调解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叶某、某合作社对原告的借款本金350000元及14个月(2016年3月20日至2017年5月20日)的利息882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自2017年7月开始,每月10日前支付原告本金70000元及利息17500元,于2017年12月10日前清偿完毕;如果被告未按照上述任意一期约定的期间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将按照本金350000元及利息88200元作为执行标的额申请法院执行;原告与被告就此案之间再无任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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