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律师专栏】残疾人申请免交诉讼费注意事项
来源:谷林树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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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4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依照上述规定,作为诉讼案件当事人的残疾人,可依法申请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8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故此,残疾人作为原告申请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其为残疾人、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如:残疾人证书、相关部门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等)。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5条之规定,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又提出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的,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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