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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院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之解读

来源:刘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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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1010日联合一起,通过新华社发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该《意见》充分表明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法治走向,是近年来法治原则在刑事诉讼领域的深刻体现和总结,具体重大的时代进步意义。作为刑辩律师,我将自己对该《意见》的领悟,解读总结如下。

一、刑法基本原则贯彻该《意见》,以后将落实到刑事诉讼实务当中。

罪行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本《意见》开宗明义,确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条款也是对“有罪推定”的再次否定。我注意到该《意见》将“互相制约”规定在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的实务办案当中,这将突出各个单位案件办案责任制和独立办案原则,三家不再模糊化办案。

证据标准法制化。这是本人阅读后,自己总结的一个词眼。突出体现在刑事诉讼领域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认定(包括定罪和量刑)等等各方面。该《意见》着重强调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此时,我有了新的希望,即能否尽快对刑事证据进行单独立法,以确定刑事证据法制的具体实施量化标准。

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新华社是以此为新闻眼来发布该《意见》的。可见,美国通行的“米兰达”规则即将以立法的形式转化为我国刑事诉讼原则。且要求“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对重大案件应当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如果存在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情形,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今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即可运用此规则,为当事人进行有效辩护。希望此规则能够展延至普通案件,而不仅仅是重大案件。

审判中心原则。确保证据出示、案件事实查明、辩护辩论、宣判等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进行。重要证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

二、刑事诉讼程序多样化,今后刑辩开庭工作将可能多次化。

侦查阶段终结前,辩护意见核实程序。

审查起诉阶段,退补规范程序。

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程序。

诉前会议程序。包括诉前证据展示、非法证据排除等等程序。

诉前(中)撤回程序。

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程序。包括辩护一方的证人如何出庭作证以及庭前保护措施。

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

宣判程序。包括速裁当庭宣判程序、简易程序宣判程序、普通程序宣判程序(包括简化审理程序)。规范宣判制度。

庭外核实证据(主要指录音录像及技术侦查证据)程序。

司法鉴定程序。

每个程序都将是刑辩律师的必经工作阶段,《意见》都为刑辩律师开展辩护工作提供程序保障。

三、提高侦查机关的办案要求。

侦查机关非法言词证据自己排除规则。

侦查机关收集物证和书证等证据法定程序规则。

侦查机关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矛盾自查规则。

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全面、客观、及时规则。

讯问场所法定规则。

讯问录音录像规则。

命案等重大案件的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程序录音录像规则。

技术侦查证据移送、审查、法庭调查和使用可行措施规则。

统一鉴定标准和程序规则。

见证人规则。

退补书面说理规则。

四、加强检察院的监督机制。主要指强制措施合法性(必要性)审查工作,以及抗诉工作。

五、辩护人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

辩护人权利列举了知情权、陈述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会见权、阅卷权、举证权、提问权、质证权等。

辩护人义务此处不赘。作为刑辩律师,更应该严格要求自己依法高明辩护,而不是将自己置于禁地。

行文至此,希望刑辩的春天已经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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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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