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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程序及注意事项

来源:王凡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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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社会高速发展,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劳动争议案件也随之不断增多,但争议内容多样,处理难度系数也较为复杂,很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为法律知识的缺乏,未能有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就劳动仲裁的相关事项做简要介绍

一、劳动仲裁案件的受理

  1、劳动仲裁院的选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依据该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委员会的选择是用人单位注册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针对劳务派遣、外埠施工企业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同地点工作的情况,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北京市劳动人事仲裁立案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特殊情形下在确定管辖时,按下述原则确定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1)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申请人,在确定管辖时,以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2)外埠建筑施工企业在京备案地与施工地不在同一区的,在确定管辖时,以施工地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3)劳动者先后在同一用人单位分布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的工作地工作的,在确定管辖时,以其最后工作地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

   2、劳动仲裁的受案范畴

劳动仲裁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另外,依据《北京市劳动人事仲裁立案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争议,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因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发生的争议。

3、劳动仲裁的申请书写作

   结合自己的仲裁请求,申请人在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后,应当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各个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书的格式要求内容不同,但申请人应遵循基本的原则:(1)申请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有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则该用人单位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不能有错别字。如果被申请人是个人,则保证被申请人名称与身份证名称一致。(3)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请求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a、确认劳动关系;b、劳动报酬:工资、加班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未休年休假工资、基本生活费、最低工资、病假工资;c、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津贴、工亡待遇;d、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e、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工资、竞业限制补偿金;f、赔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工资差额;g:违约金。(4)针对反申请案件,反申请案件的申请人一定要保证在答辩期内提出。答辩期的时间是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

1、劳动争议案件的时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且该时效存在中止、中断情形。

2、劳动争议案件的庭审

庭审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准备好相应材料。(1)身份证明材料。劳动者和代理人应当准备身份证,律师应当准备授权委托书、律所函,用人单位应当准备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其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必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2)证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上述规定,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是举证责任也有倒置情况,如《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三条规定,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人身份有异议的,由主张持有异议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依据劳动争议的类型,可做以下简要介绍:在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中,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对劳动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如工作证、服务证、用人单位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等,但是用人单位承认双方存在关系,只是否认是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的案件中,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 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用人单位在此类案件中应当提交工资表,如果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则用人单位也应当提交考勤表。

3、劳动争议案件的结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以上法律条文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结案方式是按撤回仲裁申请、撤回仲裁申请、调解、裁决和其他方式。对于以裁决和按撤回申请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去法院起诉,对于撤诉案件,申请人可以到仲裁委重新申请仲裁,对于调解案件,调解书一经送达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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