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辞职辞退
来源:王凡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1
人浏览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三十九条
法官要求辞职,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四十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三)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第三十九条
法官要求辞职,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四十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三)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以上内容由王凡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凡律师咨询。
王凡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65434人好评:21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广写字楼34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