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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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如何确定孩子的抚养权

来源:王凡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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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解除同居关系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常某某与蔡某某2005年按民俗结婚,婚后未办理婚姻登记。2006年10月10日生育孩子常某1,2009年9月11日生育孩子常某2。2011年1月7日双方均做了绝育手术。经查明,常某某与蔡某某对共同财产已自行协商分割完毕,目前无任何共同债务。现常某某与蔡某某已无法再在一起生活,特诉至法院,请求解决子女抚养问题。

法院判决:考虑双方的绝育情况判令各抚养一个更为合理

常某某与蔡某某未办理婚姻登记同居生活,且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要件,常某某与蔡某某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孩子两个孩子如何抚养问题,孩子常某1已年满十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选择随父或母生活的权利,本院当庭询问时其不愿选择。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便于照顾孩子的生活等实际,结合常某某与蔡某某陈述,双方均已做绝育手术,故判令孩子常某2由常某某抚养,常某1由蔡某某抚养。

律师说法:解除同居关系后,如何确定孩子的抚养权?

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当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时,父母仍要对非婚生子女进行抚养。在司法实践中,解除同居关系后确定孩子的抚养权一般应遵循如下原则: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照司法解释处理。

目前,对于同居期间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双方无约定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处理,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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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20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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