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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关系方式及注意事项

来源:辛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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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变更的方式主要有协议和诉讼两种,法律依据:

  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Ⅱ《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一)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起诉。

 (二)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美国流行这样一句话: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必须是自动的、不可抗拒的,“就象死亡和纳税一样”。我作为婚姻法专业律师也期望看到:子女抚养法制的完善,父母把支付抚养费作为自己的天责,使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完善的保护,更好地履行了父母的抚养义务。忘却对另一方的不愉快,因为子女是无辜的、是永恒的………

 

处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应注意的事项[1]

  

  1正确把握“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从司法实践及相关案例来看,家长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收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经常变更居住地、长期存在不良嗜好、工作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等等,都可以作为是“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重要证据来考虑。

2收集变更抚养关系证据途径。民事诉讼一般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的一方必然要承担起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如果一方认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认可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展开收集证据:

(1)、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如对方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一般其工资是可以查询确定的; 

(2)、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

(3)、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

(4)、如因对方拖欠债权人的债务,可向对方的债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5)、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1]广西资源县人民法院·杨盛承

   

   律师补充:长期存在不良嗜好包括有赌博、吸毒或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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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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