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小惠律师

曾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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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福建-福州

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刑事案件,综合

劳动者权益认识误区

来源:曾小惠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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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在劳动关系中被员工忽视的权益及常见认识误区



最近接触到不少劳动争议方面的案件,深感很多员工对自己合法权益的漠视、无知及很多企业及其员工对法律规定所存在的认识误区,决定写点东西出来,给大家普及下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知识。



 



误区一:我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单位不与我续签,我只能自己走人,单位也不用补偿我。



解析:认识错误。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也是需要给予员工法定的经济补偿的。



在合同期满的情况下,除了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时员工不愿意续签的情况外,其它情况下,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单位均需要给予员工法定的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误区二:我月工资6000元,与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基本工资1500,奖金3500,岗位津贴1000元。单位按照1500的基本工资给我买的社保,这是合法的,我拿单位没办法。



解析:认识错误。



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不少的企业以此种手段来规避劳动风险。但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一般是按照员工此前12个月内,每个月基本保持不变的收入部分来计算社保缴纳基数,而不论该不变的部分是以何种名义出现的。



但是,比如张三每个月收入都包含有销售提成的部分,销售提成每个月变动,是很正常的,故该部分一般不会纳入社保缴纳基数。



国家对“工资”的概念,也出台过相关的规定,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实践中一般也是以不变的部分来认定的社保缴纳基数的。原则上职工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是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因此,对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员工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并支付经济补偿。



 



误区三:我是劳动者,我想离职随时就可以离职。劳动法不保护单位。



解析:认识错误。



法律规定,员工离职,必须要提前30天(试用期为3天)通知单位,否则因此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单位可以要求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误区四:离职时,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基本工资给我算的,这是合法的。



解析:认识错误。应当按照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加班工资除外),含奖金、津贴、提成等等。



 



相关法律规定: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误区五:我还在试用期,单位没有给我缴纳社保,这是合法的。



解析:认识错误。



试用期尽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考察期,但试用期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的,也就是说,劳动者实际上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使双方有书面约定,只要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约定也是违法的,定约双方还是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



 



误区六:我在该单位工作未满1年,没有办法享受带薪年假



解析:认识错误。员工享受带薪年假的年限计算,不是以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而是以员工的工龄计算,具体以社保机构核定的为准。简单的说,就是你以就业状态买了多少年社保,就算多少年的年限来计算带薪年假。但注意,新进入单位不足1年的、但之前在其它单位累计一定工龄的员工,其年假的计算需要按照下文规定的公式计算。



 



相关法律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举例:假如小张在A单位工作了5年,今年91日跳槽到B单位,那么小张今年在B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22天(365-243天)。按规定,他的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那么今年小张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小张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1天。从第二年起,小张在B单位的休假天数就按《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累计计算。



 



误区七:我的带薪年假,单位已经安排我回老家探亲了,所以我今年没有年休假了



解析:认识错误。



 



法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误区八:法律对带薪年假没有明确规定,我没休年假,离职了,单位也不用给我补偿



解析:认识错误。国家对此是有明文规定的,未休的年假是可以要求三倍工资的。



 



法律规定: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注意:此处的工资,是指除加班工资之外的所有工作收入。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误区九:申请劳动仲裁费用较高



解析:认识错误。



 



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误区十:仲裁、诉讼讲证据,很多证据在单位手上,我无法取得,很难在仲裁或者诉讼中获胜



解析:认识错误。虽然对举证的基本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法律对此也做出了特别的规定的。



 



相关法律规定: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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