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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都有哪些程序

非原创(本文章来源于网络) 发布时间:2024-06-06 浏览量:0

一些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不知道如何处理,甚至有些人认为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没办法申请工伤,选择和用人单位私下和解,导致无法获得本应属于自己的赔偿。


申请工伤认定既有一定的期限限制,也要办理相关的流程。


如何正确处理工伤,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申请工伤认定都有哪些程序?



一、工伤认定

收集能证明工伤事实的证据,整理相应申请工伤需要的材料,在时限内提出工伤申请。如果是单位申报工伤,则时效为30日。如果是劳动者申报工伤,那么时效则为1年。


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到劳动局申请仲裁,先确定劳动关系。


二、申请鉴定工伤等级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 ,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


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 : 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三、协商赔偿

如工伤以及工伤等级已确认,但企业拒绝支付的,可申请调解。如协商及调解均未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主张相应的工伤待遇。


四、申请调解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可以申请调解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五、未及时主张工伤赔偿的,可以提起人身损害的民事诉讼

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未及时提出工伤赔偿的主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上下班途中”包括: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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