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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股权期权遭遇婚姻

来源:李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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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是许多上市公司为了激励高管努力为企业创造价值的一种薪酬制度,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公司董事会给高管一个在未来时间段以特定优惠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额度股票的权利。

比如说,如果一个高管在一家上市公司服务满5年,公司就给予他未来3年里以每股10元的价格购买本公司10万股股票的权利,而此时公司股票市场公开交易价可能是每股20元。

那什么是行权呢?其实就是说如果给了高管这份权利,剩下的就看你本人用不用了,如果你掏钱按每股10元的价格买了,这就叫行权,将来你再按市场价出售,你就赚钱了。

刘强东如果是在结婚前获得2600万股的行权机会,是说如果将来京东在美国的股票价格高,并且高过了董事会授予他的行权价格,刘强东行权了再出售,才可能获益赚钱。

那么刘强东婚前获股票期权,行权产生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呢?

最高法在《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批复》中,早已有了倾向性意见:

1.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并非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性权益。该期权要转化为可实际取得财产权益的股票,必须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积累为前提条件。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部分股票期权可行权并获得财产权益。即便在离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权,但无法改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部分期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除此之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对于股票等财产性质的认定,主要是看高管们所获得的期权收益是不是来源于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务付出,而不是看他何时行权。所以,刘强东虽在结婚后每年工资只有1元,但他的劳动价值表现在京东股票价格的增长上,所以,如果不考虑股票期权是否还有其他具体因素,如果未来他行权,无论是婚姻期间还是离婚后行权,行权2600万股的收益都很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婚后分红配股、增发、股票升值抛售所产生的收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从财富传承角度分析,可进行婚前财产协议对股权部分等财产进行约定,另外还可通过家族信托将在京东的股份彻底隔离,任何股份的红配股、增发、股票升值抛售所产生的收益都属于独立的信托财产,而且可以根据刘东强的个人意愿进行分配以及二代分配,还可设定分配的条件等,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遗产税、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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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慧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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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30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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