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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律师解读:遗嘱中的房屋被拆迁应怎样继承

来源:李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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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她家有姐妹三人,自己排行老二,现只有自己照顾80岁的老母亲,其他姐妹均对母亲不闻不问,于是母亲立下遗嘱,将其所居住的房屋指定由自己继承。现该房屋面临规划拆迁改造,她问,该遗嘱是否还有效,母亲百年之后自己是否能直接继承拆迁后分得的房屋?  

私人律师答疑:本案涉及的是遗嘱继承,老太有权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二女儿继承。如果在房屋拆迁之前,老太去世,继承开始,应当完全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遗嘱继承,即由二女儿继承老太的房屋。如果房屋被拆以后,老太去世,这时即使办理公证遗嘱也会因遗嘱中指定的房屋不复存在而不能继承回迁房。理由是老太在遗嘱中将房屋处分给二女儿后,又以补偿协议形式同意将房屋拆迁,这应被视为其在立遗嘱后又以行为做出了与立遗嘱时相反的意思表示并导致了房屋的灭失。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私人律师提示:王女士应让老太及时对遗嘱进行变更或者重新立遗嘱。拆迁之前变更或重新立遗嘱,应在遗嘱中明确房屋拆迁以后的受益条款;拆迁之后,应指定回迁房屋的继承人。鉴于回迁房特别是城中村的小产权回迁房短时间内无产权证书,大多数公证机关会因无产权证书拒绝办理公证,建议委托私人律师做遗嘱见证以确保继承权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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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慧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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