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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律师解读特殊的遗产之养老金篇

来源:李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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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律师解读

第一,根据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和发放的规定,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同时还按规定为其遗属发放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我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是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基础养老金是政府补贴以及集体补助的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就是个人每月上缴的养老金。退休后养老金的数额是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叠加。

而按现行养老金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如退休年龄为60岁,“计发月数”为139个月。这意味着,一个职工若60岁退休,个人账户资金被领完时间是71岁零7个月。如果寿命较长,个人账户基金领完了,统筹基金还会继续发放,直到终生。这个缴费不但有本人的权利保障,而且还有统筹的福利。所以这个制度不存在个人缴费后会受损的问题,只存在受益。并且这个待遇每年还会按照一定的比例调整,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也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可以依法由继承人按下列规定继承,共分为三种情况:1.职工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2.个体劳动者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3.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的余额可以继承。

可见,按现行法规,参保职工无论是退休前、还是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均可继承。若是退休前死亡,个人账户资金当然全部可继承,而若是退休后死亡,余额同样可依法继承。

第二,死者养老金账户金额扣除死者配偶应得部分才可作为死者遗产,按照遗嘱或者法定继承。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对其进行分割应当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而不是养老金全部数额

私人律师提示 :若夫妻双方离婚,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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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慧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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