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园园律师

耿园园

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平顶山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损害赔偿,房产纠纷

劳动合同的解除

来源:耿园园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02
人浏览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以上内容由耿园园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耿园园律师咨询。
耿园园律师
耿园园律师
帮助过 119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平顶山市矿工路中段川海大厦5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耿园园
  • 执业律所: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104*********61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南-平顶山
  • 地  址:
    平顶山市矿工路中段川海大厦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