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时,另一方可否要求继续看履行?
来源:李琼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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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
答:实践中,经常出现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约定的赠与房屋的情形对此,赠与方的理已往往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一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主张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赠与方的观点是不对的。其理由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具体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而言,实务中,很少出现受赠人在离婚协议中确认接受赠与的情形。也即,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一般也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合同法加以撤销的的可能,那么从法律角度,赠与人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表示应如何评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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