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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胜诉:保安工作猝死,获赔百万元赔偿

来源:阳贻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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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简介

张先生于2023年9月入职深圳某公司,任保安一职,双方有签订一份《退休返聘人员聘用协议》,2023年12月张先生在工作场所因突发疾病死亡,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3月认定张先生属工伤。公司未为张先生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未向张先生遗孀及女儿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2024年4月,笔者代理张先生遗孀及女儿以公司为被告,以工伤待遇纠纷为由,起诉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2024年6月24日,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张先生遗孀及女儿工伤待遇1,073,037元(含律师费5000元)。

 

二、庭审信息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4】2888 号

案由:工伤待遇纠纷

原告:张先生遗孀及女儿

诉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两名申请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036420 元;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两名申请人丧葬补助金 82377 元

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两名申请人律师费 10000 元。

律师:阳贻峰律师、林明坤律师

 

三、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和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两名申请人丧葬补助金人民币 82377 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两名申请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人民币985660 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两名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 5000 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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