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少朋律师

韩少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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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云南-昆明

擅长:损害赔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劳动纠纷,知识产权

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离婚时怎样认定

来源:韩少朋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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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结婚之前一人出资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处于恋爱期间的他们并没有在乎房款的问题,同时张先生将女朋友屈女士在房产证上登记为共有人。2010年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两人经常因琐事吵架,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矛盾越来越大,最终两人决定离婚,在房产的分割上两人发生了分歧。

张先生认为自己所购房屋,应属于个人财产。而屈女士认为房产证是他们两人的名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屈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夫妻关系,并将房产进行公平分割。

【笔者法律分析】

此问题涉及到婚前一方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该如何认定的问题?

1、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双方的名字,并且双方拿不出当初购房时的出资情况,此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2、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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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韩少朋
  • 执业律所: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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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301*********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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